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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相关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06-09-08 点击数:

2006-9-8


根据《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实施细则》(厦大研[2005]20号)文件规定,凡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,应先向我校提出资格申请,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,必须在四年内完成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,且成绩合格,方可申请硕士学位。
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,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非学历教育层次,不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直接挂钩。在我校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各类学员,如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,应遵守如下相关规定:
1、2005年9月1日以前开始进修课程的学员,须于2007年9月前(含9月)向我校提出资格申请,资格审查通过前取得的所有成绩(含我校课程考试及国家水平考试)依然有效,成绩有效期为自通过第一门考试之日起四年;2007年9月前(含9月)未提出资格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,其成绩在以后申请学位时无效。
2、2005年9月1日开始进修课程的学员,须向我校先提出资格申请,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,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。
3、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委托各学院(研究院)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(未向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报备的培养方案不予认定) 规定的课程进行,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。
4、相关学院(研究院)应成立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领导小组,负责组织、实施和监督本院的课程考试,研究生院将进行不定期检查。
5、考试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应向研究生院备案。
具体资格审查及答辩申请程序详见《关于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程序的通知》(厦门大学研究生院,2005年6月修订)。

附件:厦门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

厦门大学研究生院
2006-9-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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