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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系友基金会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07-10-30 点击数:

第一章     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本会名为“厦门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系友基金会”,简称“系友基金会”;其英译名为 "The Alumni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Business Department, Xiamen University",简称 AFIEB-XMU。
第二条 宗旨:秉承母校“自强不息、止于至善”的校训,加强海内外系友的联系,推动学术与工商事业及社会各界的交流,促进母系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。
第三条 性质:本会是群众性团体,由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海内外系友自愿捐助建立。
  第四条 会址:本会设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B座三楼。
第二章  任务
  第五条 弘扬母校、母系的优良传统和学风,增强海内外系友的凝聚力;树立榜样,激励在校师生奋发向上。
  第六条 增加系友对祖国、对母校和母系的了解,鼓励系友热爱母系、贡献教育、回报社会,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。
  第七条 促进母系在教学、科研、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,积极扩大母系的知名度与影响力。
  第八条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 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厦门大学国际经贸系系友:
  (一)凡曾在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(含贸易专业、对外贸易专业、国际贸易系,原经济系国际经济合作专业)学习过的毕业生(包括各种学历层次)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成人教育、留学生、旁听生及以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。
  (二)凡曾在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(范围同上)任职任教者,包括教师、行政领导、兼职教师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访问学者、工作人员等。
  第十条 入会程序:凡属上述系友,承认本会会章并自愿参加,经与本会或当地系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,并有捐助行为,即为本会会员。
 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,国内外各地系友组织经与本会联系,承认本会章程,并有捐助行为,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 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权利:
  (一)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,有推举和被推举权。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。
(三)对本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和运作,实行监督。
  (三)对母系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。
  (四)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。
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
  (二)关心本会与母系的工作,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系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。
  (三)热心母系建设,协助筹集和捐助系友基金。
  (四)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 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  (一)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。
  (二)推举产生本会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
  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。
 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、单独召开。
 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。其基本职责是:
  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提出议案。
  (二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问题。
(三)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组织各项活动,对外代表本会。
(四)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,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,审核基金的年度计划和报告、报表。
 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,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15-19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,行使理事会职责。
 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推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 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系友基金会办公室,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职责:
  (一)具体经办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。
  (二)提出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专项开支报告,编制基金年度收支报告。
  (三)协助接待国内外系友的参观、访问、讲学、捐赠等事宜。
  (四)具体落实基金使用计划的执行。
 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若干人。
第五章 基金的来源与用途
  第十九条 系友基金主要来源海内外系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。
  第二十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:
(一)对优秀教师、品学优秀的学生及对母系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。
(二)资助母系出版各类教材和著作。
  (三)资助母系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,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。
(四)资助母系因学科发展需要从校外新引进教师的少量科研和生活补助;资助品学兼优、家庭困难的母系学生的学业费用;资助、抚恤患有重大疾病的母系教师的医疗补助。
(五)重要系庆活动的相关开支费用。
(六)系友基金会核批的其他活动费用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委托厦门大学财务处代管,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下,由本会秘书长严格按照本章程与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,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。
第六章 附则
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2007年建系60周年、复办30周年纪念活动中,提交会员代表会议讨论,经超过半数与会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,需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超过半数与会会员表决通过后,方为有效。
厦门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系友基金会(筹)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07-2-17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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